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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县 房产顾问 卖房款 公诉

沙县一房产顾问挪用顾客33万元卖房款为己用,被提起公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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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4-24 09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房产顾问将客户的33万元卖房款挪为已用,3年多无法返还。日前,因涉嫌挪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卖房款,罗某、房某夫妇被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2014年2月,罗某在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,主要负责商品房销售,而房某则为该公司的销售代理。罗某在销售其中一套商品房的过程中,在当时还是男友的房某要求下,违反公司规定,在明知购房款必须存入公司账户的情况下,仍要求买房的客户将其中33万余元购房款打入房某个人账户。在客户付完购房全款后,在罗某的引导下,客户与公司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
因房某此后投资失败,致使该款被挪用至今三年多仍未归还给房地产公司。房地产公司为讨回损失,将买房的客户告上了法庭,且不肯按购房合同约定交房。法院最终判定《房屋买卖合同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且罗某系房地产公司的员工,其销售该商品房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,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民事责任,虽然付了购房全款的客户几经周折最终拿到了房子,但却因自认为无所谓的一个转账举措,导致麻烦不断出现,交房时间一拖再拖。
提醒:有买房意向的群众,在涉及大笔款项的支付过程中,一定要谨慎并按规定操作,以确保资金安全,避免遇到类似本案中客户所遭遇的麻烦。而所有代表单位履行职务的员工也应该遵纪守法,莫要因为一时的想当然,不仅给单位造成损失,严重的话还会让自己涉嫌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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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4-24 10:41 | 显示全部楼层
房地产公司为讨回损失,将买房的客户告上了法庭?太不要脸了,还好法院判决公道
三明芭乐网_乐享你的生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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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4-24 10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楼上说的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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